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制度,规范学校管理,落实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和校址为:
(一) 学校名称:普底乡中心小学
(二) 普底小学校址:普底彝族风情小镇中部
第三条 普底乡中心小学属于百里杜鹃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学生的持续发展奠定健康的、扎实的、全面的基础。
第五条 学校以教育科学研究为依托,以开发人的主体性为根本,优化校内外教育资源,在开放的环境中持续发展。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以培养“品学兼优、文明与创新并存的全面发展的人才”为目标。
第七条 学校培养学生的目标是:心拥感恩、腹有诗书、身怀才艺的阳光少年
第八条 学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学制年限为6年。
第九条 学校实行走读和寄宿制相结合的办学形式。
第十条 普底小学的学校愿景、校训、校风、教风、学风、学校精神分别为:
校训:和谐、守纪、勤奋、创新
校风:好习惯成就幸福人生
教风:博学、敬业、奉献、爱生
学风:善学、精思、踏实、严谨
(六)学校精神:凝心聚力 自信超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毕节市教育局、百里杜鹃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建立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各方面的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和职权如下: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指示,在充分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三)根据法定要求和学校实际,遵循有关权限和程序,对职能部门主任和教职工实行聘任、分工管理;
(四)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提出学校办学经费的使用方案。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每年召开1-2次会议,教代会的职权和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监督其贯彻执行,参与学校重大政策方案和措施的制定;
(二)代表教职工合理权益,协助解决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对学校各级领导人员的工作实行评议和其他形式的监督;
(四)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提案并立项,向校领导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办公室是负责学校人事管理的工作机构。办公室应当以建设优质的教师队伍为中心,加强人员的调进调出及聘任管理,做好文件精神的上传下达,搞好各级领导的来访接待,协调学校各部门的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教导处是负责学校教学管理的工作机构。教导处应当以提高学科课堂教学质量为中心,以抓好教学常规管理为依托,不断提高学生自主学习、全面发展的能力。
第十六条 学校安全办是负责学校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工作机构。安全办应当加强安全教育,保障学校设施设备安全,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 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学校教教研组是负责学校教育科学研究的工作机构。教研组应当以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研究为宗旨,指导教师提高教育科研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少先队大队部是负责学校学生管理的工作机构。大队部应当以宣传、活动教育为主线,以指导班主任工作为依托,努力实现提高学生人文素质的目标。
第十九条 学校总务处以优质的服务为目标,为教育教学工作创设良好条件,为师生创设健康发展、文明向上的物质与精神环境。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组的职权和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财、物管理的法规、规章实施工作;
(二)依法监督学校行政的资金收支、物品使用情况;
(三)每学期期中、期末向校长报告经济运转情况;
(四)独立向教代会通报学校资金收支及物品使用情况。
第三章 入学和学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就近入学的规定向社会招生。辖区内年满6周岁半以上的健康儿童、返乡农民工子女、外来务工子女免试免费入本校就读。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学籍管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工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注重教育教学的常规管理;
(二)注重发挥学生主体性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三)注重教书育人、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实施课程计划,并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开设学校课程。
第二十五条 学校使用的教材为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科研部门编写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或者实验教材。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规范的检测制度。每学期期末组织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等学科检测,其他科目通过平时考查评定成绩。学业成绩实行等级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校历设置课程计划,非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个人不得随意调改课程计划或者课程安排。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教师要根据上级关于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规定,合理安排各年级学生的作业。
第二十九条 学校注重加强德育的宣传教育,强化教学的育人功能,创设人人参与、践行育德的氛围,促进学生对高尚思想品德的追求,重视学科渗透法制教育。
第三十条 班主任工作要以养成教育为基础,以培养学生热爱的情感、健康的心理、自理自律的能力及参与合作的意识为宗旨,以相对独立的班规、班训为教育主线,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把常规管理与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讲求德育的实效,促进班集体的形成。
第三十一条 班主任要挖掘社会和家长的教育因素,结合学科教育活动,充实和丰富班集体教育,不断积累现代班级工作的新鲜经验。
第三十二条 教师要尊重学生人格,以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为根本,承认差异,尊重个性,采用激励性方式评价学生。
第三十三一条 学校注重少先队组织建设,要求中队辅导员具有较高的工作水平,开展有特色的少先队活动,并在活动中培养学生践行“三生”“四爱”“五心”“五好”的实践能力。
第三十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以学生健康为本,把培养学生坚强的性格、健壮的体魄与保健知识、运动技能的教学有机结合起来,从态度、习惯上为学生奠定追求终身健康的基础。
体育教师应当注重年级体育教学、课间操以及常规性体育活动组织的实际效果。
第三十五条 学校注重组织校内的辅导力量,为学生提供发展兴趣爱好的环境和条件,积极参与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体育、科学以及其他方面的竞赛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注重发挥教育资源的优势,组织学生参与社区活动,努力把学校建成社区文化事业发展的中心。
第三十七条 学校注重发挥家长学校校长、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的作用,听取家长对学校办学的建议和要求,不断改进学校工作。
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会,每学年举行一次家长开放日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注重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设立教育科研专项经费,加大教育科研的奖励力度,提高教师队伍的科研素质。
第五章 校舍、设备和财经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定期检修、维护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发现危险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侵占或者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对侵占或者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行为的,学校有权要求停止侵占或者损害,有权向侵权行为者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要求赔偿,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法律保护或者法律救济。
第四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设备、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统一建立帐目,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履行变更、增减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要爱护学校公物。对故意或者过失损坏学校公物行为,学校可以视其情节和责任情况,要求赔偿;对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费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行政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中心和审计部门监督。经费使用根据学校经费制度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财务制度、财务计划。学校财务根据财务制度、财务计划运行。学校资金运转实行校长专人审批制度。合法、合理地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相关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学前班费用。任何人、班级未经学校行政批准,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捐助款项应当纳入学校财务帐目,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自觉守法和遵守本校制度,享受法定权利和本校制度规定相关利益,履行法定义务和本校制度规定的相关责任。
第五十三条 学校重视教职工的考评。学校根据教职工考评制度每年对教职工效绩进行考核,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竞聘上岗、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学校重视奖励先进。对教育、教学、科研、后勤服务、学科竞赛辅导等方面业绩突出者给予奖励。
第五十五条 教师要在研究学生、探究教育的过程中逐步形成自己的教育风格,做智慧型教师。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予以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经教育不改的;
(二)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的;
(四)犯有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或者声誉、荣誉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鼓励离退休教职工发挥余热,离退休教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坚持参加支部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尊重学生享有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学生也要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学校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校鼓励学生创造优异成绩,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学校向下列学生或者集体颁发奖励;
(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
(二)学科竞赛成绩优异的学生;
(三)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四)学生中思想品德高尚的典型个人或集体。
第六十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学校可以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制度。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领导集体。
校长可以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对本章程提出修改意见,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普底小学
201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