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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14年12月01日 12:24:24 访问量:662

 

  目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分类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教育厅
  2.2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2.3  各级各类学校
  2.4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3.2  预警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理
  4.3  组织协调
  4.4  处置措施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事后恢复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5.3  恢复重建


  6  保障措施
  6.1  宣传教育
  6.2  应急演练
  6.3  队伍建设
  6.4  财力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公共设施
  6.7  科技支撑


  7  奖惩
  7.1  表彰奖励
  7.2  责任追究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高教育系统保障校园安全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和安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教育系统的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应急预案,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教育厅、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所属单位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危及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教育系统乃至社会稳定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机理和发生过程,教育系统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六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涉及教育系统的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江河湖泊、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涉及教育系统的火灾、交通事故、溺水、拥挤踩踏、建筑物倒塌、有毒有害气体及化学品引起的中毒、爆炸、危险品泄漏污染等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水、电、气、油等能源供应事故,各类大型群体活动军训、实习、参观等集体活动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影响学校与稳定的安全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涉及教育系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卫生和食物中毒,生活饮用水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学校师生员工健康与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发生在教育系统或与教育系统直接相关、影响国家或地方政治及社会稳定和学校正常秩序的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治安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因素造成的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


  (5)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直属单位、各级各类学校主管(主办)的网络和信息系统发生的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信息内容安全事件、设备设施故障和灾害性事件等。


  (6)教育考试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考试机构)及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实施的各类国家和省级教育考试,在命题管理、试卷印刷、运送、保管、评卷组织管理等环节出现的试卷(答卷)安全保密事件,考试实施中出现群体舞弊、阻碍考试等突发事件,以及网络有害信息等影响考试及社会稳定的其他突发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有时是相互交叉和交联的,某类突发事件有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突出重点,统筹应对。


  教育系统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分级标准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具体级别的划分由专项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分类确定。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3)部门联动,快速反应。建立健全教育系统与各级各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充分依靠和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及队伍的作用,确保预防、监测、预警、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和正确应对。


  (4)科学规范,依法处置。加强公共安全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技术开发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把握主动,正确引导。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增强工作预见性和主动性,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按职责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  应急预案体系


  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教育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指导性文件,由教育厅制定并印发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教育系统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教育厅制定并印发实施。


  (3)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制定。


  (4)学校应急预案。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急预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5)具体工作应急预案。针对某个时段、某项具体工作或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管、牵头或主办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
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适时修订、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教育厅


  教育厅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教育厅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主要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教育系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必要时,派出教育厅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相关重大事项及时向教育部和省政府请示报告。


  2.1.2  办事机构


  教育厅设立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指导教育系统应急科普宣传教育、应急演练、队伍培训等应急体系建设;组织评估、修订《教育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全省教育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推动教育系统应急平台、专家队伍以及应急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协助领导小组做好教育系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1.3  工作机构


  教育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教育考试安全等6个专项工作组,由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任组长,牵头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领导小组有关决定事项;牵头组织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和协助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统筹负责当地各级各类学校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指挥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支持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3  各级各类学校


  各级各类学校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民办学校法人代表)是本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设置工作机构或设定专兼职人员,在当地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与指导下,负责本校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4  专家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有条件的学校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体系建设提供咨询和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教育系统事件的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所属范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监督检查。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风险隐患排查信息数据库,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都要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同时做好防范、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隐患和一些影响大,师生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立即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对于可能波及相关临近地方或单位的重大隐患,应及时通报。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加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每年年底要组织对下一年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进行预测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3.2  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依托有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组织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级别;或根据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预警级别执行。按照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其预警级别分别为I级、II级、III级、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根据分析评估的结果,或有关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的要求,按有关规定立即以适宜的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和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手机、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个通知等方式进行,对学校内的特殊人群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类分级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进一步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与师生员工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以及可能受到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④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免场所,并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校园及教育系统治安秩序;


  ⑥报请当地党委政府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校舍、教学设备以及交通、通信、水电热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或波及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防止发生次生、衍生危害;


  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警报。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1)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根据事态的进展,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2)教育系统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相关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直高校、省属中职、省直中学要立即上报教育厅,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教育厅在接到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如实向省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各专项工作组要及时汇总上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同时将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作出的有关批示或指示及时传达给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4.2   先期处置


  涉及教育系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尽力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前期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同时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4.3   组织协调


  (1)事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特点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可及时报请相应的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派出专门领导指挥人员、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同时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辖区教育系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事发地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相关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需要教育厅处置的突发事件,教育厅视情采取派出工作组、启动已有或成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等措施,统一指挥和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教育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内设综合协调、现场处置、新闻信息、复学复课、恢复重建、条件保障等工作组。


  4.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可报请有关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心理抚慰等救助工作;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闭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必要时报请公安等有关部门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确保安全通道的畅通,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③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受灾师生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确保受灾师生员工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⑤启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本校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调用教学设备、用具以及其他应急物资;


  ⑥协调有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校舍、教学设施以及交通、通信、水电热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教学秩序及生活基本正常;


  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教职工和成年学生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教职工和成年学生提供相应服务;


  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在第一事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采取或协助公安机关等专业部门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对可能影响师生情绪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和问题,相关负责人要第一时间到场,立即动员组织党员、班团干部、班主任、骨干教师和学生工作人员深入师生开展教育引导和必要的心理咨询工作,化解矛盾,稳定和疏导师生情绪;


  ②对师生参与社会群体性事件的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劝阻和带离现场;


  ③对严重危害师生员工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要全力配合有关部门第一时间挽救和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


  ④加强对易受冲击的重点单位、重要场所的警卫,在校园通讯、广播、有限电视、涉外区域等校园重要部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⑤封闭有关场所、对有关道路实施交通管制,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相关校园或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⑥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水电热气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报请有关部门对网络、通信等进行管控;


  ⑦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⑧严重危害校园和社会治安的事件发生时,应报请公安机关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校园或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当网络和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因病毒攻击、非法入侵、系统崩溃等原因出现异常或瘫痪时,立即组织相关单位或人员采取技术措施,尽快恢复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必要时报请电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相关运营商给予支援,防止事件蔓延至其他网络系统,同时将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②当网络信息内容出现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及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有害信息或其他不良信息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有效阻止网上有害或不良信息的传播,同时根据不同性质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引导工作;


  ③全面了解网络和信息系统所受波及与影响,检查影响范围,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将处置进展情况上报;


  ④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调查取证,尽可能保留相关证据。对于人为破坏活动,应及时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和调查工作,并视情况依法依规处置。


  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助学机构和相关学校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迅速掌握情况,第一时间上报上级考试机构;


  ②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的突发事件并影响考试工作的,按照有关预案并结合考试工作特点确定处置方案;


  ③其他类别教育考试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及时报告当地考试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考试机构,妥善处置。如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应及时报告,协同处置;


  ④偶尔发生事件后,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处置并逐级上报;


  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信息发布


  (1)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分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相关应对措施等权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相应的后续发布工作,正确引导校园和社会舆论。


  (2)相关权威信息要根据突发事件涉及或波及的范围和影响的程度等情况,通过省或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手机短信或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和相关校园网等发布。


  (3)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其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   事后恢复


  5.1   善后处置


  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所属教育系统遭受的损失和应急处置。救援工作中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资金、物资等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必要时,组织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根据善后处置的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和理赔工作,协助相关司法机关对突发事件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5.2  调查评估


  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特点,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配合相关专业机构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按隶属关系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报告。对于涉及教育系统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教育厅会同省政府相关部门配合事发地党委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5.3   恢复重建


  (1)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尽快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并积极开展相关工作,需要当地党委政府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支持的,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及时提出请求。


  (2)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受危害或波及地区教育系统或学校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或协助提供资金、物资支持、技术指导和人力支援。必要时,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报请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有关部门或人员尽快修复被损坏的校舍、教学设施以及交通、通信、水电热气等公共设施。


  (3)需要国家援助的,由教育厅会同省政府相关部门配合事发地党委政府按有关规定报省政府审批实施。


6   保障措施


  6.1   宣传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特点,通过培训、课题教学、校园电视、广播、网络、专栏、黑板报、宣传手册、专题讲座、安全展览、文艺演出等生动活泼的形式与途径,广泛宣传应急救助和处置的知识与技能、各类安全防护和应急避险常识,增强教育系统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不断提高妥善应对突发事件的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进行指导和督促。


  6.2   应急演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当地可以预见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以及学校各自的特点和条件,因地制宜,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师生员工,对相关应急预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演练,提高逃生避险和应急反应能力。特别是各级各类学校,每学期要至少组织一次针对火灾或地震等灾害事故的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6.3   队伍建设


  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有条件的学校应组建突发事件应急预备队,主要由安全保卫、医疗卫生、后勤保障、心理救助、学生工作、宣传和维护稳定工作等部门人员组成。要建立健全应急预备队保障制度,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应急预备队要建立健全与当地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联动合作机制,适时组织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能力。要加强教育系统广大师生员工的应急能力建设,动员广大教职工以及成年学生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形成群防群治队伍体系。


  6.4   财力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把应急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日常宣传、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工作。教育系统相关财务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与评估。鼓励学校和师生员工参加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教育系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捐赠和援助。


  6.5   物资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教材、教学仪器设备和应急处置及救援设施、装备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教育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


  6.6   公共设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安排各类学校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教育设施规划要适应学校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学校建筑物设防标准应高于当地一般建筑物。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协调下,指定或建立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满足学校及周边社区综合避难需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等保障工作体系,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6.7   科技支撑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鼓励、支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特别是高等院校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和应急管理专门人才的培养和科学研究,建立健全各类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不断提高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


7   奖惩


  7.1   表彰奖励


  对高度重视应急工作、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和应急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应急科研,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发现、报告、指挥、处置、救援等环节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7.2    责任追究


  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预防、预警、处置、救援以及恢复重建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所属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教育系统和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省属中职学校、省直中学应急预案须报教育厅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2)本预案由教育厅制定并负责解释。教育厅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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